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云龙法庭审结一件夫妻婚内借贷纠纷案,判决陈先生偿还谭女士借款5万元。
2008年上半年,陈先生与谭女士登记结婚。次年初,陈先生欲买车,但资金不够,便向谭女士借款。谭女士从其娘家借款5万元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出具一份借款凭据,双方未对借款约定利息。借款后,陈先生一直未还款。2010年6月,陈先生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1年6月,陈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未处理该借贷问题。2013年6月,谭女士起诉要求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陈先生认为借款是实,但全部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故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是身份特殊而又独立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发生的合法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谭女士从他人处借款5万元后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又出具了借款凭据,该民事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谭女士、陈先生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陈先生辩称5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判决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给陈女士。
法官提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0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
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
【案情】 2015年7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受伤后,吴某(系张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垫付医疗费82150.58元(医疗费发票金额84544.23元,张某支付了2393.65元)。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另案),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62401元(其中医疗费82673元)。吴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及本案诉讼费2626元。 【解析】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