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发布时间:2017-10-24 10:39:09

阅读量:183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在2001年相识并恋爱,当时李某只有19岁,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李某便用自己姐姐的名字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分歧】

  对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效的,李某与张某在登记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在张某起诉时已经达到,所以二人的婚姻是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因李某并不是用自己的名字与张某登记结婚。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在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骗取结婚登记。该行为符合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因此,该案张某和李某的结婚行为应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按事实婚姻关系来认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予以撤销,行政机关不予以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该案中,张某和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李某才19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姓名骗取结婚登记。从前述法律条款可知,张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行为应为无效婚姻。

  二、《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从该条可知,违反无效婚姻法定条件情形之一的结婚登记行为,应为无效的婚姻关系,而无效的婚姻为自始无效。在该案中,李某在登记结婚时,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其与张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结婚登记应为无效婚姻关系,且该婚姻自始无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该条可知,由于该案张某和李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即自始无效,且其办理的结婚登记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因此,如若张某和李某发生婚姻纠纷,则应按该条款来处理。

  四、本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撤销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原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上述内容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才是可撤销的婚姻。从法律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看,该“婚姻”看似不能通过行政程序以撤销方式解决。但是,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与可撤销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两回事,婚姻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的民事关系,属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从前述规定可知,对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审查尤其是身份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且可以撤销,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竟是虚假的话则更有适用撤销规定的理由。该“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但该登记却是可撤销的婚姻登记,撤销了登记自然达到了消灭这种“婚姻关系”的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张某和李某的结婚登记行为应为无效婚姻,双方的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且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撤销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因而,如若双方发生婚姻纠纷,应结合现行法律,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作者:黄光发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牟思宏律师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无效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时间:2017-11-22 14:16

14619次阅读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工资,实际履行能否突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时间:2017-11-22 14:16

19127次阅读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儿子向父母借首付款,儿媳被判共同偿还

因资金紧张,李某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该房屋登记至自己与妻子名下。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

时间:2017-10-24 10:43

267次阅读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忠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

时间:2017-10-24 10:35

224次阅读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无恙,预谋伤害者是否获刑

甲教唆乙、丙二人对丁进行故意伤害,明确授意乙、丙将丁腿骨打折,乙、丙二人依言积极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在丁活动场所附近守候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丁毫发无伤。甲、乙、丙三人刑责如何?

时间:2017-10-24 10:34

199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