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

发布时间:2017-10-19 16:34:08

阅读量:245

  非婚同居是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但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男女双方不能因为同居关系而产生与婚姻关系完全一样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在经济上往往混同,甚至会出现赠送豪礼的现象,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证据不充分则其权益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共同居住在张女士家,农村房屋建好后,搬到了农村房屋中居住,同居时间近七年。

  2013年,李先生和张女士之间产生嫌隙,共同上了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在律师和主持人的调解下,双方直抒胸臆,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2016年,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以赠与合同纠纷向张女士主张4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诉称,自己与张女士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先后给了4万元帮助张女士建房和完成儿子婚事。但最终张女士不同意与自己结婚,因此上述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张女士返还4万元赠与款项。

  张女士辩称,李先生给的钱都是交往的时候他自愿给的,不同意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赠与是否可依法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首先,关于李先生给钱行为的性质的认定问题。李先生在《生活广角》栏目称自己是自愿帮助张女士。审理中,李先生反言说不是帮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李先生给付张女士的四万元钱系赠与行为。

  其次,关于李先生主张张女士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张女士不承认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的情况下,李先生应就赠与合同的约定内容,即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李先生在《生活广角》节目中并未提出其赠与附义务,在本案中也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约定内容,进而亦无法证明张女士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李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现有证据,涉案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再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称其系退休职工,亦享有医保,故不存在因出钱导致经济恶化的情况。

  最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李先生给付钱款是在2010年、2011年、2012年,而李先生主张权利系在2016年,已经超过一年。

  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是: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03class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间时常赠送车辆、大额钱款、名表,甚至上百万房产等贵重财物作为礼物,或作为物质的帮助,当下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因此保留、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赠与需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留有相关证据,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转自:法律有约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唐君律师 恋爱期间,情侣间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汇总一览表 值得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8大要点汇总一览表(含最高法5则意见)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时间:2017-11-22 14:17

11339次阅读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

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对方惊吓致死亦要赔偿

  案情  2017年5月下旬,温某送父亲去医院看病,途经岚山岭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老加油站路段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一部三轮摩托车,致使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某家属将温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温某赔偿损失。但温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曾某,曾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温某撞到了曾某,但被告温某在超车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

时间:2017-11-22 14:17

15275次阅读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

没开车也被判危险驾驶罪!你可要小心了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

时间:2017-11-22 14:17

19839次阅读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

判例指引: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费自费与医保

  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

时间:2017-11-22 14:16

11312次阅读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

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类型化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正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厘清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商榷。  1  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无责赔偿的法律规定。关于无责赔偿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时间:2017-11-22 14:17

1141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