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30左右,看见一辆SUV,因为违章停放,被一辆叉车直接挑起,然后放在交警的拖车上拉走了。但是,事发地点位于朝阳区东四环外的“驼房营南路”,道路比较宽敞且行人和机动车并不多,被拖的机动车并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要违章停放机动车交管部门就有权拖走机动车呢?什么情况下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才可以被拖走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机动车违章停放,虽然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但只要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不能直接被拖走。
此外,对于被拖走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在此,本律师提示如下:第一,对不符合拖走情况而拖走机动车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第二,交管部门不得收取拖车费用(早期,交管部门会收取200元拖车费);第三,因拖车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交管部门只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大家还是依法停放机动车,没必要给自己添堵,更不能给社会添麻烦。
转自:法案聚焦
0
作为家事法官,在审理家事纠纷时,会遇到一些个案,比如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政局协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明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是,不少员工“被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导读: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案件并不罕见,但是在事故中机动车辆与停在道路上准备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死亡,责任如何划分呢?基本案情2014年11月30日19时0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A217B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其姐夫李某某和李某某的朋友牟某某,从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回五家渠市,沿甘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六师一0五团服务区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孟某某准备驾驶拉载被害人王某某的无号牌“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孟某某死亡、王某某轻伤。经第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孟某某
相互忠实义务,主要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即只能和自己的配偶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