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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元月14日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10-17 16:57:18

阅读量:28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本案涉嫌抢劫罪的本案被告人杜强生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翻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活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起诉的涉嫌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起诉书将杜强生列为主犯第一的位置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1、因为从犯罪策划、分工到具体实施,都是本案第二被告人董治朋出的主意,见杜志刚2010年6月9日讯问笔录第5页:买完地图后,董治朋提出在先在洛阳抢一辆出租车,在回邯郸的路上,看看能否再强一辆好车。

  杜志刚讯问笔录第七页----问:你们在计划作案前,有具体的分工吗?答:没有那么具体,在商量时,董志朋说让他哥坐前排,负责拔汽车钥匙,他自己勒司机脖子,对我和杜强生没有具体的分工.

  2、见杜志刚询问笔录第七页----问:你们四个人,谁是头?

  答:董志朋、董志伟,我和杜强生都听他俩的.

  3、起诉书提到4人将俞国祥的尸体抬至后备箱,杜强生没有参与,是其他3人参与实施的,这一点在杜志刚笔录里可以看到。

  4、杜强生刚开始作案时只是抓住了司机的手,杜强生实施动刀的前提是由于董志朋的命令。本案4个被告人作案前都拿着刀,准备实施抢劫时,见董志刚询问笔录第5页:杜强生和董志伟则拉住司机的两只手,司机拼命挣扎,董志朋喊道:“拿刀”,随后杜强生拿出匕首….这段笔录说明,杜强生是接到了董志朋的命令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主动犯罪,而是受到了董志朋的指使和命令。

  综上,本案杜强生的犯罪行为是受他人指使,不应该成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被告人。

  二、本案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杜强生时,杜强生本人已经意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他本人非常愿意赔偿本案受害人的损失,鉴于目前人身自由被司法强制,与家属又联系不上,赔偿能力只能暂时寄希望于杜强生的家属。杜强生本人也表态,请求人民法院给他一个赎罪的机会,他表示如果能够有重获生命的机会,他一定好好改造,出狱后一定想方设法挣钱竭尽全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今天的法庭上,自始至终都体现了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辩护人看完卷宗,思潮翻滚,追朔4个被告人的犯罪起源,都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凭借自己的小聪明想获取一些偶然的意外之财,4名被告人都是80后,正是学习知识,巩固自己人生技能的金色年华,看完一本记录犯罪的卷宗,不禁让人对他们身处花样年华却要告别美好人生、身陷囹圄接受审判的结局扼腕惋惜,奉劝被告人的亲属们,多为80后奉上一道法律菜,少来一道放养菜,不要让他们的精神家园贫瘠,要让家园里鸟语花香、枝繁叶茂!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原芳

  2012年元月14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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