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病假,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按时发放病假工资。但是,如果员工打着病假的名义另觅兼职,用人单位依照内部规章制度解雇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员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和医疗补助,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员工支付相关赔偿。
拿着病假工资在外兼职
侯某受雇于某销售公司,于2014年4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起一直休病假,公司支付了侯某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016年5月,同事徐某约其就餐。谈话中,侯某表示他在外做了一份兼职,是在某公司下属的网络部门从事网管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其实,徐某是受公司指派来搜集他休病假期间在外兼职的证据的,这段谈话被徐某悄悄录了音。几天后,公司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侯某的劳动关系。
侯某不服公司决定,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及法院上诉后均未被支持,后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认定解除合法
二审期间,侯某提交了一份由公司前员工黄某出具的书面证言,意在证明徐某与侯某在工作上有竞争关系,两人之间素有矛盾。
但本案中黄某并未到庭,且书面证言也未证明侯某是否存在在外兼职的情形,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法院不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充分、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关于不得在外兼职的规定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向侯某支付赔偿金,且侯某因未经公司准许,在外兼职的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情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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