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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抵销请求法院能否径行审理

发布时间:2017-10-17 09:11:50

阅读量:212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依照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合意,使彼此债务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依单方意思发生的抵销为法定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严格的抵销条件;依双方合意发生的抵销为合意抵销,其抵销条件较为宽松。审判实务中有争议的多是法定抵销权的行使,特别是当被告提出抵销请求时,原告对被告的抵销请求有异议,法院能否径行审理并作出抵销成功与否的裁判结论,各地法院裁判并不一致。笔者近期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刘某于2015年10月1日向于某借款5 万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月息1.5%,利随本清,逾期利息为月息2% 。到期后,刘某未还本付息,于某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于某自2016年3月至9月间,多次到刘某经营的百货店赊购烟酒,累计欠款23120元,该欠款应当与借款进行抵销,抵销后刘某只须偿还剩余的本息。刘某提供于某2016年3月至9月间出具的15 张欠条予以证实。于某称,首先,欠条系本人签字,但有些欠条的金额有误,其签字时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其次,这些欠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再次,这些欠款尚未到期,不适合抵销。

  【评析】

  要解决刘某和于某在本案中的争议,应理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定抵销权的行使需以何种方式提出;二是行使法定抵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三是刘某提出的抵销请求属于一项抗辩理由还是一项诉求。

  关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所谓当事人“ 主张抵销”,应当由抵销人以意思表示进行;所谓“通知”,是指抵销人向相对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由于法律规定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故仅凭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要求意思通知给对方,并无具体方式上的限制,在诉讼中或诉讼外均可进行,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亦在所不问。刘某在陈述辩解意见时当庭提出抵销请求,已将抵销的意思清楚无误地传达到于某,其抵销权的行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法定抵销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于某起诉的民间借贷之债与刘某据以抵销的买卖合同之债,均为金钱给付之债,二者给付的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抵销。涉案借款于2016年10月1日到期,刘某主张的欠条虽形成于 2016年10月5 日,且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刘某提出抵销请求后该债务将转变为到期债务。因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价款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双方未达成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亦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同时应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买卖之债未定清偿期,只要刘某给于某必要的准备时间,该时间段经过后,即可抵销。于某称欠款尚未到期,不能抵销,其理由不能成立。法定抵销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于某对于债务的数额有异议,是否表明刘某主张的债务不明确,不能进行抵销?笔者认为,债务是否有效存在,是否确定无误,尽管债务人对此有争执,但作为一件客观事实,债务是否存在并非不确定,完全可以通过法庭调查进一步查清。以本案为例,于某承认欠条签字真实,只是对其中部分欠条的金额提出质疑,如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进行反驳,则应对欠条予以采信,据此可证明刘某主张的欠款事实。

  关于刘某提出的抵销请求是抗辩还是一项独立的诉求,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抗辩与独立诉求。抗辩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防御方法,目的是排斥原告主张的事实,包括被告主张原告的权利从未发生,或主张原告的权利虽然发生但已消灭,以及提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大类。独立的诉求是单独的一项请求,其提出往往会引发新的法律关系,导致法律关系的增加,在诉讼中应以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刘某提出以烟酒欠款抵销借款,粗略看好像是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三)债务互相抵销;……”因此,法定抵销的效果是二人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也就是说抵销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刘某提出的抵销请求本身是为了对抗于某给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并非要求于某另行支付欠款;而且,抵销权行使后相应债务消灭,刘某可据以主张借款本息债务部分消灭的事实,这显然属于抗辩的范畴。换言之,刘某行使抵销权的实质是提出相应债务已因抵销而灭失的抗辩。至于该项抗辩主张能否成立,法院须对刘某的抵销请求进行审理方能确定。

  综上所述,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条件、抗辩的种类和范围来分析,对于刘某的抵销请求,法院应直接予以审理,无需由刘某另行主张。而抵销这项法律制度本身就具有便利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与功能,法院对刘某的请求径行审理并作出抵销成功与否的裁判结论,有利于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发挥这项法律制度的功用。

  转自:法律百事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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