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纠纷
珠海A公司与杭州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向B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货款为100万人民币,A送货至B厂房,交期为2013年5月10日,首付款30%签订合同时支付,剩余货款货到检验合格后支付。
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际履行过程中,A根据B的书面要求将货物送至合肥C公司(B的外协加工厂),然B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
A遂提起诉讼,此时,A面临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是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杭州市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还是实际履行地合肥市有管辖权法院?
2、法律剖析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管辖地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进行约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是:购销合同中,(1)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结合本案,因实际履行地经AB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为合肥,则应以合肥为合同履行地,A应向合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律师指引
有关管辖地的合同条款之事先约定对于案件的裁判非常重要,不同地方的法院裁判文化、惯例以及所谓的当地社会影响,均能影响案件进展;为此,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其或可接受地点为管辖地,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0
【案情】 重庆某汽车公司委托重庆某物流公司从江北五里坪中集园运输新车至贵阳,而后物流公司找到被告杨某(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运输车辆,被告杨某找到原告尚某以驾驶新车的方式运输车辆,并口头承诺给付原告送车劳务费550元(含油费和过路费),该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按惯例是原告完成任务返回重庆被告即支付送车费用,而原告完成送车任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送车劳务费600元,误工费300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目前,该案已撤诉结案
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职场打拼,谁还没换过几个工作? 说走就走,貌似很潇洒 但是,也许还有一笔钱你没拿哟! 那就是离职补偿金。 什么是离职补偿金 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作者︱张姣云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 根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2016年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纠纷共223,861件,占法院审结的劳动案件总数的35.99%。可见,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极为普遍和突出。而劳动者在主张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同时,往往会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并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欠薪是否必然可以作为劳动者单方解约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劳动者在哪
因房价上涨过快,不少卖房人在二手房交易中常恶意违约,以期换取更多利益,本期小编推送以卖方违约后,买受人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为中心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和专家观点,供实务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