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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致租赁难继续 租金退还应以实用为准

发布时间:2017-10-16 08:54:03

阅读量:404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1年与百善镇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66000元,未约定违约赔偿责任。李某于2017年2月28日交付了本年度租金,村委会在6月初告知李某:因“疏解整治”,该厂房需要拆除,并承诺给予李某10天进行腾退。但现在双方却因退租问题产生纠纷,来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原来,李某提出村委会应将6至12月这七个月的租金退还,而村委会则表示虽然在6月份就要求李某腾退,但是实际上李某一直占用厂房至7月底,因此只能退8-12月这五个月的租金。

  法律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因“疏解整治”工作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村委会及时提醒李某厂房将被拆除,予以时间进行腾退。因此,合同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村委会在6月初告知李某厂房需要拆除,并给予10天进行腾退。但告知后至李某彻底搬出厂房前这段时间,李某是该厂房的事实占有使用人,因此终止合同时间点应以李某解除占有使用的时间为准,而不是村委会下发通知时间。在本案中,李某一直占有使用该厂房至7月底。应当扣除李某6、7月份的租金,退还剩余租金。

  经协商村委会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退还李某8-12月期间五个月的租金合计275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在“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期间,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护航”作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及咨询解答工作。截至目前,共开展相关宣传5次,解答相关法律咨询35次,参与纠纷调处8次,参与百善镇百善村、吕各庄村、上东廓村拆除项目3个,涉及29家拆除建筑,拆除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总土地面积约450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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