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
法院: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
两人分担损失,阿姨赔2万
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载明,事发经过是赵大伯在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律师有话说:
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此案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也就是说,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公平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丁金坤介绍,若是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若是过错责任,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李幼德律师认为,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首先应认定需审核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原则的针对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李幼德认为,本案中,法院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来作出判决的。在事发过程中,李阿姨虽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关联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李幼德介绍,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我国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上的一种损失分担方法,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这体现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李幼德说,在侵权案例中,如果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就成为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合理分担的一种方法。公平责任认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
那么,公平责任中的“实际情况”是如何判断?
李幼德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考虑两方面: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李幼德介绍,在公平责任的司法运用中,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就是损害与其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解,并情绪化地将此案与某些案子进行勾连。
交通事故处理中有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主要是机动车与非机车和行人发生关系时才适用的。这种法律规定依据的是责权利平衡原则,相对于机动车来说,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弱势一方,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尽可能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但其适用的范围,法律早已明确为“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杭州此案不能简单套用。
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李阿姨的自行车与赵大伯的摔倒,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都值得商榷。既然法院对赵大伯的诉求不予采信,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又如何判决李阿姨赔偿2万元呢?至少,我们依据可循的法律规则,找不到合理的依据。假如一行人导致骑车人摔倒并致其受伤,那么谁是强者?假如,70岁的赵大伯推车,而59岁的李阿姨摔伤,那么谁又是弱者?所以网友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情绪化宣泄。
此类判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律是刚性的,是解释规则的,判决不同于庭外调解。这一点,特别需要谨慎。
来源 |综合自 法制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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