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10月1日,王女士在家休国庆假期,这天晴空方里,秋高气爽,王女士打算带5岁的女儿去逛街买衣服。王女士开车带女儿来到了市中心一个大的商圈,这里几条街都是店铺,有各种品牌专营店以及私营店铺。女儿看到前面一家童装店,又兴奋地跑过去,王女士站在一家还没开张的店前示意她赶紧回来。还没等女儿跑到妈妈身边,“砰”地一下,王女士感到一个重物重重地砸在了
她的肩上,顿时感觉一阵剧痛。她低头看到是一个巨大的广告牌。王女士看到对面的店铺门口有监控,就赶紧叫上丈夫送她去医院。经查,王女士被砸的左肩有严重挫伤,锁骨骨折,需要入院治疗。
安顿好妻子后,丈夫杨先生找到那家店铺商议赔偿事宜,要求赔偿妻子医疗费、护理费及因此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2000元。店家韩某承认是自家的广告牌砸伤了王女士,但认为那是风吹的,自己没有责任,但可以拿出1000元钱作为慰问。杨先生对韩某的态度非常不满,而且他怀疑韩某店铺新装修的广告牌根本没有固定稳当,否则广告牌不可能轻易掉下。亲友几次调解,双方均不肯让歩,僵持不下,最后决定去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调解员段宏志和程文军负责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两位调解员兵分两路开展了对案件的调查。调解员段宏志首先到医院看望了王女士,听王女士讲述了案情,向医生详细了解了她的伤情以及费用问题,确认王女士的治疗费用约为9400元左右,住院一周即可出院;同时了解到王女士及先生的工作都比较稳定,家境小康。调解员程文军负责到事发地了解情况,对出事店铺的相邻店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查看了对面店铺门口的监控录像,并询问了当天负责店铺安装的工作人员,确认了三件事:一是出事店铺当天正在装修,上午刚安装的广告牌,下午就出事了;二是事发当天并没有刮大风;三是广告牌因印刷有误而只固定了上面,等待下午修正后再完全固定。程文军向韩某核实相关情况。在证据面前,韩某只好承认事实确实如此。韩某同时表示,自己也不是不愿意赔偿,只是把所有钱都投在了新店铺上,拿不出什么钱了。该情况得到了韩某邻居及亲朋好友的证实。
在了解完情况后,调解员段宏志和程文军相互交换了情况,确认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新装的广告牌未固定。关于具体赔偿,两位调解员统一了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初步拟定了赔偿方案,建议韩某赔偿王女士因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此支出的交通费共10800元,误工费由于事发在国庆假期,不影响上班,建议放弃。之后二人又按照原来的分工对韩某和王女士夫妻俩进行分别调解。
调解员段宏志赶到王女士家,先向他们说明了两人调查的有关情况,重点表示了韩某想要赔偿的意思,但出于资金周转紧张,可能之前态度不好。见王女士及杨先生对此并无异议,继而提出他们拟定的调解方案,夫妻俩一口答应,王女士表示:“我们确实也不缺这个钱,只是想要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杨先生则对调解员说:“我们夫妻俩非常感谢您和您的同事为我们奔波,非常辛苦。我们之前找亲朋好友调解过几次,都没有成功,咱们调解员的工作就是做得好!感谢您!”段宏志听到当事人这样由衷的感谢和赞美,心里非常自豪。他第一时间将调解情况告知了同事程文军。程文军则在韩某家做他的思想工作。程文军先向韩某讲解了我国法律关于悬挂物坠落致人伤害的规定,表示只有在韩某证明自己对此事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免责。但事实是韩某有明显的过错,对此,韩某己是明知的。程文军将拟定的赔偿方案告知韩某,劝他:“如果走法律程序,赔的不比这个少,而且各种额外的费用也非常多,不仅耗时耗力,还伤了大家和气。”韩某打断程文军,说:“程大哥,您不用说了,我已经想清楚了,这个钱确实该赔,我已经借好了钱,今天就把钱给人家。”
在两位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简单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了协议内容。调解圆满完成。
调解方法
此起纠纷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原因在于调解员做到了以下两点:第一,深入调查,全面掌握纠纷情况。段宏志和程文军在调查中,首先兵分两路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各个方面的情况,可见调查工作全面、细致。然后,调解员又抓住关键问题,关于韩某是否对广告牌的坠落存在过错,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获得了相关录像、实物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这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第二,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开展思想工作。本案中,两位调解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制定了恰当的调解方案以及赔偿建议。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比较尖锐,经过数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先分别进行谈话.做通各方的思想工作后,再进行正面调解。调解员程文军向韩某进行法制宣传,指出他由于确实存在过错,依法应向王女士作出一定的赔偿,同时向其分析了选择司法程序的不必要性。调解员段宏志在与王女士夫妻谈话时,也劝说他们体谅韩某经济上的难处,放弃误工费这一项请求。这样,解开了当事人各自思想上的疙瘩,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冲突,使他们心平气和地接受了调解建议,并当场兑现了协议内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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