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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 浅谈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及适用

发布时间:2018-09-02 17:00:08

阅读量: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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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与适用: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危害性在于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特定伪劣品的犯罪之间的关系及其定罪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品的犯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品罪是普通法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品的犯罪是特别法条。


    根据刑法规定,这里的定罪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而应分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品的行为,并且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以相应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品的犯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品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但实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符合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品罪定罪处罚。(3)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品的行为,既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的,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按其中处较重的法条定罪处罚。(保定刑事辩护 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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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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