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轿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一名被害人轻伤。案发后,张某未离开事故现场,但指使其妻曹某冒名顶替充当肇事者。当晚,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具有无证驾驶、自首、立功、赔偿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擅自离开现场,将会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事故责任难以查清的不利后果,因此,逃逸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般而言,逃逸的直接表现是逃离现场。然而,在实践中,逃逸的形式多样,法律法规难以穷尽列举。
从词义上看,逃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逃逸是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广义的逃逸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包括在现场躲藏、在现场但谎称不是肇事者或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隐瞒肇事者的身份、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张某指使其妻冒名顶替,符合逃逸需要具备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征,其是否滞留现场,不影响逃逸的认定。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0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1日,潘晓华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行车公司)租赁服务点租了一辆自行车,骑行时因链条脱落,不慎摔倒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对于自行车安全使用事宜,自行车公司已通过公共媒体等进行了告知,并有专人对自行车进行管理、维护,还投保了限额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2012年12月24日,潘晓华诉至法院,要求自行车公司赔偿528179.0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行车公司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但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机械配件厂。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4日,赵某某以其于2007年9月6日在某机械配件厂工作中右手中指损伤为由,向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8年9月5日,县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赵某某“于2008年10月5日之前补正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的,暂不出具工伤认定结论,自受伤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后
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请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也可以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赵某受雇于被告闫某。2014年11月3日,原告驾驶挂靠于被告河南省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从安徽省郎溪县运送扁钢至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当晚10时到该公司车间,原告在卸货时,被该公司吊车因钢丝绳断裂砸伤。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该医疗费由建设机械公司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
一位女司机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赔偿非机动车受伤损失,还得到了自身车辆的损失赔偿。你是否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呢?一起来学习下吧。 1事件回放 机动车女司机唐女士开车到十字路口,绿灯亮了准备继续前进时,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右侧冲出来,撞到机动车司机的车右侧附近,电动车上两人被摔出好远。 双方情况 电动车:男的没什么大事,女的手臂和腿上有伤。 机动车:损伤不大,前保油漆加凹陷,叶子板的油漆加凹陷。 双方各持己见,争持不下,只能叫来了交警。了解
胡某系企业职工。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