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7-10-14 10:46:53

阅读量:218

  裁判要旨

  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具备上班的主观目的,在不考虑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则其当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

  吴某(系吴某某之子)是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海龙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庆坝煤矿(以下简称庆坝煤矿)的井下运输工人,2016年6月5日上午8时,庆坝煤矿在食堂召开“安全生产月”职工培训会,会上宣布6月5日下午至6月10日为端午节假期。当日一早,吴某与工友肖某某一起在同村村民家中帮忙办丧事,早饭后吴某乘坐肖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达庆坝煤矿,此时职工培训会即将结束。散会后,各职工领取了庆坝煤矿为端午节发放的麻花。运输队队长彭某某在食堂外面见到吴某并给其安排了假期后的工作,吴某领取麻花后乘坐肖某某的摩托车返家,途经沙子镇卧龙村庙坝组岔路口左转弯时,与一普通货车相撞,吴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许被宣布临床死亡。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吴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和过错。2016年6月20日,吴某某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吴某在请假帮忙期间到单位领取麻花后,在返家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用人单位庆坝煤矿无充分证据证明吴某事故当日有请假事实,庆坝煤矿于6月5日安全培训会后发放的麻花系对职工工作的节日奖励,该发放行为应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集体活动,无论庆坝煤矿是否通知吴某领取,吴某于6月5日到达工作场所,庆坝煤矿为其发放了节日福利,应当认为吴某的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其领取麻花后返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属于庆坝煤矿至吴某家途中均无异议。换言之,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吴某事故当日是否有请假的事实,其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1.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与适用应当遵循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工伤认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因工负伤或患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对职工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与适用均应以此为基础,一方面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防止职工滥用权利,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所在。

  2.判断职工是否具有“上下班”的主观目的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现实中,职工“上下班”目的的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如到单位参加会议或完成交办任务、按照单位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等,但无论具体工作内容为何,“上下班”的主观目的均应以合理性为基础,而不应违背一般常识,如果职工明显不具备“上下班”的主观目的,虽然形式上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要件,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吴某2016年6月5日有请假的事实,且事故发生当日早上吴某到达了庆坝煤矿,至于吴某事故当日是否进入庆坝煤矿安全培训会会场参会则属于有无违反庆坝煤矿劳动纪律的问题,不能据此推定吴某当日到庆坝煤矿只是为了领取端午节福利,而否认其上班的性质。故因此吴某2016年6月5日到达庆坝煤矿并在庆坝煤矿放假后返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认为吴某发生的事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驳回其上诉。

  本案案号:(2016)渝0240行初133号 (2017)渝04行终85号

  作者:黄瑶、汤龙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任明晓律师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真伪不明应当如何判决?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时间:2017-11-22 14:16

18346次阅读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能否超过12年

  【案情】  王某于2001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来,由于企业转产,王某原来所从事的技术工作的业务已停产,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更变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2月,某企业为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就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经查,王某的工资未高于其所在的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年限为十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补

时间:2017-11-22 14:17

14996次阅读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驾驶三轮车车祸身亡 公路管理方被判赔偿1

  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撞到移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重伤不治。今日,鄠邑法院判决死者60%事故责任,公路管理方承担40%事故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13万元。  去年9月23日,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到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医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2017年初,谢某5名继承人将涉事公路管理方起诉至鄠邑区法院,清求判处该公路管理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鄠邑法院查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事

时间:2017-11-22 14:17

12437次阅读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宁波市2017年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导读:11月17日,第三届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讲坛暨宁波人力资源服务系列讲座召开。讲座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发布了《2017年宁波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十大案例涉及: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应兼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随意使用;劳动者应当接受合理调岗;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劳动者应当忠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没有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保留证据;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谨慎;末位淘汰制不可取;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休

时间:2017-11-22 14:17

20088次阅读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成功代理一起工亡赔偿案

2014年4月3日程某在某市开发区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在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碰伤当场死亡。经查该项目的施工方为某公司,靳某是该施工项目经理,程某在靳某手

时间:2017-10-14 10:41

21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