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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7-10-14 10:28:48

阅读量:188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车间和仓库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安装合同》),后应乙公司要求,双方再次签订《车间和仓库建筑钢结构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及《车间和仓库建筑钢结构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三份合同均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厂房、仓库钢结构的制造、安装工程。后因工程质量问题,甲公司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认为,本案为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应由(钢结构设施制作的)合同履行地(即乙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遂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驳回了乙公司的异议。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支持了乙公司的异议,裁定本案移送至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公司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本案仍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界定本案中的钢构件制作安装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典型给付实际上是相同的,即均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给付,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1条和第269条关于两者的定义以及第287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适用承揽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可对此予以印证。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标准

  由上可知,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两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之所以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近些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和合理化因素也正是这两个方面: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其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

  此外,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还应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许多行政管理性法规对之加以规范,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等,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也为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提供了帮助。

  三、涉案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制作安装合同》后,于同日将之拆分为《制作合同》与《安装合同》,并将《制作安装合同》的总价款拆分成两部分,绝大部分作为制作价款,小部分作为安装价款,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制作才是乙公司的主要义务,而安装仅为附随义务,二审法院也是据此认定为承揽合同。然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依此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合同的内容。

  第一,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基本建设工程(不动产工程),而普通的承揽合同标的则为一般的加工定做产品(一般指动产)。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均明确约定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工作成果为厂房、仓库工程(不动产工程),而非钢结构(动产)本身。至于钢结构的制作,其仅为构成本案钢结构厂房、仓库工程的必要前期工作——仅此而已。

  第二,虽然相较于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序稍微简单一些,但钢结构工程同土建工程一样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而本案中,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同样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中之重,故有认定本案钢结构工程为建设工程的必要。

  第三,国家对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都规定了从业经验、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年工程结算收入、设施设备等具体的标准,各个等级的企业只能承包与资质等级相符的钢结构工程,通过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我们能够发现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所以,涉案工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本案中的钢构件制作安装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第四,本案中三份合同均对乙公司承包范围、合同相关主体、工程组织、工期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作出明确约定,完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要求。

  第五、甲公司、乙公司就办理钢结构施工许可证作出了明确约定,施工许可证是依据《建筑法》颁发的,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较强的国家管理(干预)性特点。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钢结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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