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东(化名)与小西(化名)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刚开始感情尚好。但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西知道了小东对她不忠,从此以后两人矛盾重重,甚至发展为小东经常对小西动手。一次小东把小西的胳膊、大腿、小腿等多处打成轻微伤,小西终于再也忍受不了,把小东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小东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经查明,二人的财产有:
1、在刚结婚的时候由小东个人
购买了 一套房,但登记在小
东与小西两人名下。
2、家电家具若干
3、共有债权4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点
一是否要判决两人离婚?
二是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三是小西向小东索要精神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双方当事人的说法不一
1、小西坚持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有债权4万元及一处共有房产,家电家具归其所有,小东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小东不同意离婚。且称房子是婚前财产,不同意共同分割,婚内还有共同财产轿车、家具、家用电器等,装修房子是他家出资的。并否认自己存在家庭暴力,也否认婚内出轨行为,不同意赔偿小西精神损失费。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小西出示了小东与另一女性5次同日同时同一酒店登记入住的信息,但小东坚决否认有家庭暴力及婚内出轨行为。
一审法院时这样判决的
1、对于是否判离婚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小东和小西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执扭打,依据小西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小东有外遇的事实存在,小东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法院调解无效,对小西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
2、对于财产如何分割?
a、房屋归小西所有,小西给付小东房屋折价款的1/2,小西未给付小东房屋折价款之前该房屋仍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小西的婚前财产电视机、电冰箱等都归其所有。
b、俩人电脑归小西所有,小西给付小东电脑折价款。
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小东对于婚姻不忠,违背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且对小西使用暴力,给小西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判决小东给付小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来源 | 法律快车
0
来源:安庆法院网 ┃作者: 赵柏武 近日,弥陀法庭审结一起包含一辆铲车在内的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投保交强险及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 那么轮式铲车到底是否属于机动车?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下面简要进行介绍和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汽油机车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临时停放在路侧轮式铲车(系查某所有)旁的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发生致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使债权人未能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借款义务,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通常会提出两种抗辩理由:第一种抗辩理由是: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第二种抗辩理由是:根本不存在
本文中案例其实是一种“套路贷”,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被要求公证委托卖房,即在借款期间
2015年1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被告霍某(女)作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在零售贷款申请表上签字。此零售贷款申请表显示贷款方式为授信,额度为30万元,期限为36个月。同年4月,原告与被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