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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担保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7-10-13 09:30:04

阅读量:390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大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对于担保不动产应当进行审核,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抵押登记,仅仅是持有房产证并不能产生抵押效力,且房产证系可通过挂失重新补办,并不会对担保人的处置房产造成影响。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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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董玉红律师 房屋担保未作抵押 同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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