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滥用减刑程序逃避刑事处罚,和在减刑程序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我国刑事刑法第79条专门对刑法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明确规定,应当了解一下几点减刑要点: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自行减刑,只有向法院建议的权利。
2.能对罪犯减刑的最低级别也得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无权减刑。
3.根据司法解释,减刑的级别管辖分工为: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的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关于法院审理减刑的期限: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迟1个月。
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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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检测、计算机技术、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法医、文书、痕迹、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建筑工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诉讼活动需要而进行的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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