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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披露丈夫隐私,是否构成婚内侵权?

发布时间:2017-10-11 09:26:23

阅读量:290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5日,赵男与王女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7月12日,王女到赵男的工作单位以及居住的单位宿舍散发传单,内容为:“年薪40万的赵男(电机学院大专毕业的眼镜男)前不久将远从上海赶来探亲的妻子、岳父母以及11个月的婴儿关在门外,46度的天气,其妻一家在赵男住所门口敲了近4个小时的门,屋内有人但就是不肯开门,其妻子惊动了110,但屋内之人仍然不开门,妻儿只得流落街头直到夜晚10点才入住了酒店,一直住到今天!其人的经历相当复杂!有过3次婚姻,2个小孩!!!1.2001年与第一任妻子结婚,育1女;2.2006年与第二任妻子结婚,3.2008年与现任妻子结婚,育1女。此人此次与妻子只见过短短两次面,到了宾馆都未探望女儿,第一次在宾馆的大堂,时间2分钟,限妻回沪,出门之后就一直打手机!第二次在宾馆对面茶室,其带了其的密友吴姓同事,吴同事劝说其妻子火速离开北京,之后其人就再未露过面,打其手机白天接过一次,去公司找其,吴姓同事说其休假。其自2009年12月来这里工作之后,生活费一个月比一个月支付的少,甚至5月份不付,6月份付2000(年薪40万),其说过年五一全在公司加班,其也经常不住家里,说是在怀柔车间出差,住在怀柔!!妻子此次多次来小区找其的车,都未找到,据说车不常回来!晚上车会在哪里呢???如今其妻子身上现金已所剩无几,一家老小挤在宾馆的一个房间内,希望各位工友能帮忙寻找此人沟通,麻烦大家了,谢谢!赵男妻子叩求”。

  2010年9月,赵男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女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为赵男恢复名誉,并赔偿赵男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以未构成侵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赵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女散发传单的行为对赵男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一个行为要构成侵权,首先需满足违法性这一要件。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夫妻关系,在共同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之下,王女在传单中披露了赵男的婚姻状况,这种做法有所不妥,但是赵男对王女避而不见,同样也不是解决双方矛盾的正确方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王女采取散发传单这一不理智的做法,因此,对于王女散发传单披露赵男个人信息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再者,双方系夫妻关系,是一种最为亲密的社会结合体,披露赵男的婚姻信息,如果对赵男造成了损害,对王女同样也是一种伤害,经过利益权衡,出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希望双方今后能采用正确的方法解决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因此法院认定王女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赵男的侵权。

  法官后语

  对于家庭内部生活矛盾,我国现行法律还是秉持比较克制的态度而对其不做太多干预,更多的是将其置于伦理道德的调整之下。本案判决认定王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一种违法与否的判断,绝不是认可、鼓励这种行为。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双方一定要积极沟通,冷静、理智地解决,决不可冲动行事。因为一旦步入婚姻,牵扯到的就不再仅仅是两个人。

  转自:北京法院网

  作者:董晶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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