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尤其是汽车消费贷款合同问题较为突出,给审理工作带来困难,也使国家财产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一是空白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由汽车经销商掌握,在办理购车贷款时,经销商一般要求借款人只在空白合同中签字,事后再由其工作人员补填贷款金额、期限、月还款金额等内容。这就给一些不法经销商留下了可乘之机。在诉讼中,借款人往往对贷款合同的内容意见较大,贷款合同甚至出现过贷款金额超出所购车辆价值的情况,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客观上也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
二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还款能力和真实住址等审核不严,存在纠纷隐患。一旦发生诉讼,往往出现借款人无从查找、不具备还款能力、借款人与实际购车人不符等情形。这些问题不但拖延了案件审理周期,加大了审判工作难度,还使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影响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给金融机构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是金融机构对担保人资质情况审查不严。一些经销商为了扩大销售业绩,往往在同一家金融机构为多笔贷款充当担保人。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后,有的担保人在金融机构预留的保证金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及利息,有的担保人则下落不明无从查找,个别担保人还在要求借款人交纳逾期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本息后不转交金融机构,使得借款人在诉讼中对立情绪较强,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
四是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合同时,未能审查借款人的签字是否真实,是否代表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诉讼中,有的借款人答辩称自己从未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也未贷款购车,经委托有权机构进行笔迹鉴定,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嫌合同诈骗,只能裁定驳回金融机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是贷款业务办理存在漏洞,对经销商的监督较弱。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一般由经销商凭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也直接打入经销商指定的账户。一些经销商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一车多贷、将贷款挪作他用,不但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金融结构的财产利益,造成国家财产不可弥补的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银行密切关注国家汽车方面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贷前审查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的管理,加强贷款资格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制定落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在清欠催讨不成时,宜尽早诉讼,尽可能地减少和挽回不良车贷带来的损失。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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