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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被情敌打伤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7-10-10 11:21:50

阅读量:217

  杨某华是一家银行职工,2013年3月,杨某华因搞婚外情与另一男子朱某同时喜欢一女人张某,朱某为了独占张某,于是跑到杨某华上班的银行,闯入杨某华的办公室,强迫正在上班的杨某华马上认错,并与朱某签订不与张某来往协议书,于是两人发生争执、拉扯,张某随手抄起一根铁棒将杨某华砸伤。杨某华为治疗已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可能还落下伤残。现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逮捕。由于银行没有为杨某华申报工伤认定,杨某华以银行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银行按工伤待遇标准赔偿。

  那么,杨某华被情敌打伤能认定为工伤吗?银行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吗?

  律师说法:杨某华被情敌打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就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是要工作时间,二是要在作场所内,三是要因履行工作职责这3个要素。

  而杨某华受伤时,虽属上班时间且在银行,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要求,但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劳动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杨某华作为银行职工,履行的是银行对其授权或者指示的相应职责,而其因搞婚外情又因此被张某到工作地点发生争执、拉扯,这些行为并不是在银行授权或者指示之列,其表现形式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不是为了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杨某华被张某殴打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尽管银行没有为杨某华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也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由于杨某华受伤不是工伤,故银行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律师对上班时被情敌打伤不算工伤的解答。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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