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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先过户”还是“先付款”?

发布时间:2017-10-10 08:45:26

阅读量:374

  房屋买卖合同是卖方“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款”?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却让一些房屋买卖当事人左右为难,那么,究竟问题出在哪了呢?如何化解房屋买卖合同的这类问题发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再现:

  2016年2月,李阿姨为了置换到离儿子家近一点的小区和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李阿姨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李阿姨要求刘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先生却以李阿姨未支付余款70万为由拒绝过户,李阿姨认为刘先生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先生提起反诉,以李阿姨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阿姨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刘先生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刘先生,刘先生均不予理睬,李阿姨未在过户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刘先生则担心李阿姨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李阿姨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律师说法:

  小编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阿姨和刘先生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先生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阿姨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阿姨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先生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然而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李阿姨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刘先生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送件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友情提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2、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况”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而这种处分行为由于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律师支招:当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时,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3、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或者是“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也许有的人会说:“房子虽然没过户,但是我都搬进去住了好几年了,这样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该房屋未经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别人的,风险之大显而易见。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律师支招: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一方面,买卖双方最好协商持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俗称“查档”),亲自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过户的情形,顺便还可以确认一下房产证的真伪。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认该房屋是否能解贷过户,不要轻信卖方的承诺而交付房款。

  4、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5、买方要睁大双眼谨防“定金”陷阱,支付大额定金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预先支付数额较大的“定金”非常容易丧失主动权,从而陷入被卖方和中介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境地。

  转自掌上法律学堂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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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赵清树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结婚婚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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