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16年8月因入屋盗窃被相关部门以涉嫌盗窃罪进行羁押,梁某家属立即委托罗文燕律师进行辩护,罗文燕律师自侦查阶段开始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直至法院判决,法院采纳罗文燕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轻判了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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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2015年7月27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二层楼房及店面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为五年,合同约定“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店面经营期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尤其是汽车消费贷款合同问题较为突出,给审理工作带来困难,也使国家财产遭受一定
罗文燕律师与他人共同曾在《佛山警察》期刊上发表过:题为“城市小区民警职权如何履行”。
2012年2月13日,从事担保业务的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向中行某支行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与中行某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在保证人(甲公司)出现违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