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尾款致诉讼中支付全额尾款和违约金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281号
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2715号第5、6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Heinrich Hubert Kleuren,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928号3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俞立抗,上海俞立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000元。如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未按时付款,应另行支付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79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3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市印刷三厂负担,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博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4年1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冬娟
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笑怡
书记员 黄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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