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2015年1月,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查明雷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雷某某支付宋某某12万元 。
大律师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依法不得擅自处分或转移财产,侵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权利,否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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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多重赔偿,是指赔偿权利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向不同的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一个真实案例,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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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法院网 ┃作者: 赵柏武 近日,弥陀法庭审结一起包含一辆铲车在内的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投保交强险及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 那么轮式铲车到底是否属于机动车?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下面简要进行介绍和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汽油机车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临时停放在路侧轮式铲车(系查某所有)旁的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发生致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牌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挂车,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主车车主A公司、挂车车主B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