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吴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蒋女士一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批贷后15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吴先生和蒋女士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贷款一次没批的,蒋女士应配合吴先生换家银行再次申请贷款,直至贷款批准为止。
之后,吴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没批下来。吴先生想如果第二次也批不下来,不能无休止地贷下去,不如先说好如果再贷不下来就解除合同。吴先生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蒋女士,蒋女士也认为解除更好,于是二人未通过中介公司写了一份《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吴先生再次去做一次贷款。
于是双方向另外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这次银行批贷了,吴先生马上打电话给蒋女士说已经批贷。但是,在批贷这段时间,蒋女士这套房子已经涨了几十万元,且已有买家表示愿意多出50万元全款购买。于是蒋女士告知吴先生房子不卖了。
律师说法:
现在房屋的价格经常会变动,当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又开始涨价,难免有卖方想找到更好的买家而毁约,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房屋价值波动较大,从签订合同到过户前,可能房子前后相差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大多情况下,卖方会遵守合同的约定,但也有一些卖方想违约,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是附条件的,即吴先生第二次贷款仍旧批不下来的时候,解除协议才生效。现在,吴先生的第二次贷款批下来了,所以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蒋女士有协助吴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逾期不办理的,蒋女士构成违约。
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买方可以卖方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又或者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定金,赔偿包括差价在内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涨价 卖方毁约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各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程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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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对外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为避免相关纠纷,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解决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产品质量异议期等条款,以便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更加高效和权责分明。 出口商在投保中国信保的相关产品后,能有效规避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在其保险产品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除外责任内容。 中国信保一般贸易险保单产品的除外责任中列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出口商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
一、无证房屋的分类及形成原因 无证房屋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就是城市无证房屋,城市无证房屋又可以分为: 1、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具备办理产权证的要件,但是由于产权人怠于办理而没有办理产权证; 2、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修建或者转让时就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而缺乏某些必要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件(如划拨的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没有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只要产权人补齐相关手续就能够办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