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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7-09-29 10:37:19

阅读量: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国家、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由于对法律理解和对实际情况认识的不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现就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引导当事人诉讼提出以下看法。

  一、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及受理范围的界定

  (一)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只是笼统规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刑事诉讼是一个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集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为一体的庞大系统工程,因诉讼当事人的不知情、不懂法或者钻法律空子,在一审开庭前甚至在二审程序中才提起,就给法来诸多不便。为了规范司法活动,我们认为应当将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至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阶段前;自诉案件在自诉人提起控诉的同时就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可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列齐全,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诉讼,被通知的人在接到通知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告诉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遗漏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被遗漏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拒绝追加,应视为对被遗漏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提起公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状归入卷宗或者将口头起诉记录在案,但不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他们此时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可能浪费诉讼资源,而应当将附带民事诉状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后将自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送到公安、检察机关要求备案的,也应当附卷随案移送,如果在法院审判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人民法院受理后也能掌握情况,但对方不能以此协议作为理由向反悔方进行抗辩。为了切实保护被害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就人民检察院是否按刑诉法第137条第(4)项的规定审查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进行审查,并且应有书面材料,以防有因

  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不知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没有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查立案时应当及时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在对被告人处以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问题,避免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审判周期的迟延。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界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经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即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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