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如何分担?我们都知道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盈利目的创办合伙企业,同时也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任。如果合伙人发现生意亏损而退出合伙,那么在合伙期间合伙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已退出的合伙人是否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赵某、钱某、孙某于2015年合伙开了一家电子产,各出资15万元,2016年7月,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李某借款15万元,约定合伙人各承担三分之一,2017年2月孙某退伙收回了自己的全部合伙投入费及应得的利润15万元,但当时三人并未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分割。后来赵某和钱某偿还了10万的本金和利息,李某向孙某追讨剩余的欠款5万元及利息时,孙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归还,李某转而向赵某、钱某追讨。二人只能将5万欠款还上,继而再向孙某追讨,但是孙某坚决不承担这份责任。二人无奈只能将其告上法庭。
判决
法院认为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孙某应该承担对李某的债务。孙某应于10日内支付赵某、钱某5万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不仅以其出资额或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而是要以其个人财产偿付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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