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日趋繁荣发展,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尤其是小额债务追讨引发的刑事案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虽然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来逼迫对方还债,是最不明智的选择,往往会得不偿失。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案例
李某是一家床垫厂的老板,一直安分的做着小生意,每个月接固定的几个公司的订单,都是合作很久的客户,所以一直没有出现拖欠货款的现象。一次王某找到李某想订1万元的货,并且当场付了2000元的定金。李某见王某如此爽快,便也加工提前将货送到王某处,王某现场结了剩余货款。1个月后,王某又找到李某订5000元的货,同样和上次一样结了货款。又过了20天,王某找到李某要订8万元的货,王某称接了一个大项目,资金暂时周转不开,2个月之后才可以回笼,李某便答应了王某2月后再付款。结果2月后,王某就开始玩失踪,电话也关机了。李某上王某家找到了王某,王某又承诺1月后结款。但是一月后王某态度恶劣,直接告诉李某没钱。李某不想8万元块打水漂,于是召集几个亲戚将王某绑回了厂里,不还钱就不让走。并对王某进行殴打,不给饭吃。一天王某偷偷跑出来,并报了警,警方将李某等人带回了派出所。
判决:
李某等人以暴力、胁迫及监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刑法》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保民利提醒您:非法拘禁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非法行为,如果遇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犯的时候,要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绝不能采取违法手段来维权,否则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0
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
节选自:《“香山思辨·匠心公诉”社会治理组理论调研成果》(有删节),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金融知识产权科出品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合同的无效,指是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
导读: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案件并不罕见,但是在事故中机动车辆与停在道路上准备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死亡,责任如何划分呢?基本案情2014年11月30日19时0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A217B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其姐夫李某某和李某某的朋友牟某某,从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回五家渠市,沿甘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六师一0五团服务区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孟某某准备驾驶拉载被害人王某某的无号牌“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孟某某死亡、王某某轻伤。经第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孟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