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且已入住十余年后,卖家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买房者买完房子应及时办理过户,如果不过户,将面临哪些风险?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买房入住11年未过户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肖先生。买卖双方还约定由李老伯协助、配合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肖先生承担。签订合同的当天,肖先生就支付给李老伯5万元,随后又支付了1.8万元,李老伯分别出具了收据。签订合同一个星期后,肖先生收到了李老伯腾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还有平远县城镇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收据复印件,肖先生的父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此后,肖先生外出工作多年,一直未留意当初所购房屋的过户情况,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时才发现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便多次找到李老伯,希望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一纸诉状将李老伯、陈大妈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家起诉卖家协助过户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李老伯、陈大妈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已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由于李老伯、陈大妈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平远法院遂依法判决肖先生与李老伯、陈大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在规定日期内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买房者不过户面临哪些风险
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就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一是可能出现卖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卖”的情形,当卖方感觉自己所出售房产的价格低于当前价格时,卖方会反悔或钻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空子,将同一套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承受卖方违约的风险。
二是可能会出现房产被查封的情形。有的卖方因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强制执行,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为无效,买方将承受合同无效的风险。
三是买方处理房产时遇阻。当买方交付全部房款、履行完毕合同后,虽不影响其在所购房屋中居住,但若要转卖该房产时,因房产未登记在其名下,将会遇到阻碍。此外,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可能出现房产被办理抵押、拍卖等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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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原告:程克。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作为商品房买卖
笔者是专业从事并购交易的,中国各种并购整合交易刚刚起步,正处于初级阶段,在并购交易中,尽职调查
很多人对小产权房并不了解,有些人甚至认为小产权房就是指那些40年、50年产权,即产权不足70年的房屋。其实,这是误解。那么小产权房和40年、50年产权的房屋有什么区别呢?40年、50年、70年房屋产权
答: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