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文(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员工拒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下面2个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可供借鉴。
案例一
在案号为(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75号的案例中,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5月31日止,当天,员工突发摔倒致伤。2012年7月18日,工伤部门认为为工伤。2013年5月14日,公司通知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员工并未前往进行鉴定。2013年5月31日,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发生工伤后,在其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公司已通知其就该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员工未行使此项权利。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法院亦数次向员工释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但员工以“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与该鉴定结论无关”为由,依然予以拒绝。据此,就该次工伤事件本身,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届满、停工留薪期届满的情况下,员工主张公司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
在案号为(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27号的案例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0年10月9日,员工受伤。2011年2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6月27日,公司通知员工,“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6月30日期满终止。鉴于你未按通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未无正当理由,公司自2011年3月25日起,不再为你提供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工伤医疗待遇……”。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为员工办理了退工手续。另外,员工受伤后,定期至医院门诊治疗。院方相继出具伤后至2011年8月14日止的病情证明单,建议员工病休。2011年9月1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员工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书。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员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按照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本案员工自2011年4月起至同年8月期间对工伤所受伤情定期进行门诊治疗,且有医嘱病休。在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工伤所受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认为员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显然缺乏依据,故其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进而确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至2011年9月13日止。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建议,员工受伤后,应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满后,综合判断员工伤情是否已稳定,在伤情稳定的前提下,可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若员工无合理理由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可依法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处理其劳动关系。
作者︱蒋帆
来源︱瀛泰劳动法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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