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被执行主体岂能随意追加

发布时间:2017-09-27 09:04:26

阅读量:212

  管某与易某于1992年结婚,2001年8月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双方所欠的债务及女儿的抚养问题作了约定,制作了书面协议并在当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协议书内容如下: “管某与易某共同拥有房屋一套归管某所有,共同债务180000元归管某偿还,双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个人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女儿归管某抚养,易某每月负担300元抚养费。”2002年,管某与她人再婚。

  1991年和1999年易某曾以个人名义分二次向个体户刘某借款,1991年借了20000元,1999年借了60000元。2001年5月,刘某以易某拒不偿还债务为由将易某诉至当地法院。刘某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得知管某与易某已协议离婚,但并未申请追加管某为共同被告。该案在2001年年底由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易某偿还刘某二笔债务共计80000元。判决生效后,易某不知去向。

  2002年,当地法院又制作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1999年3月易某向刘某借款60000元发生在易某与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易某借刘某60000元系易某与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易某与管某在离婚登记时对该笔债务未作明确协议清偿,仅约定除部份债务外,俩人在外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而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管某独自所有。此财产(债务)处理协议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合法权益,规避了法律,约定无效。易某所借刘某的60000元应由易某与管某二人共同偿还。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管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管某对易某所借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当地法院将管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裁定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的判定,其适用的依据应是程序法,而该裁定却对管某与易某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有效无效作出判定,财产(债务)分割协议有无法律效力是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裁定书无权对协议的效力作出判定。

  二、该裁定书认为易某向刘某借款60000元发生在易某与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为易某与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观点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因为根据《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也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一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的只能通过法庭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定。由于管某不是刘某诉易某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因此刘某诉易某的这一债务纠纷,在审判阶段并未涉及该笔60000元的债务,是易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追加被执行主体作了详细的规定,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几种情况,像管某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可以追加的范围,当地法院将管某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于法无据。

  管某依据笔者的观点向当地法院提出异议,当地法院已裁定中止对管某的执行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陈为民律师 被执行主体岂能随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被执行主体岂能随意追加

工伤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2017)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时间:2017-09-27 09:17

255次阅读

被执行主体岂能随意追加

关于工伤最全的法律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

时间:2017-09-27 09:14

216次阅读

被执行主体岂能随意追加

没开车也被判危险驾驶罪!你可要小心了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

时间:2017-11-22 14:17

19799次阅读

被执行主体岂能随意追加

陈细朱、罗翔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受本案被告罗翔家属的委托,并经罗翔本人同意,我作为罗翔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在押的被告人罗翔,并查阅本案卷宗,我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现我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时间:2017-09-27 09:05

243次阅读

被执行主体岂能随意追加

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对方惊吓致死亦要赔偿

  案情  2017年5月下旬,温某送父亲去医院看病,途经岚山岭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老加油站路段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一部三轮摩托车,致使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某家属将温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温某赔偿损失。但温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曾某,曾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温某撞到了曾某,但被告温某在超车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

时间:2017-11-22 14:17

1514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