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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发布时间:2017-09-26 15:01:33

阅读量:355

  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受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直系亲属的委托并经丁某某本人同意,成华锋律师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经过分析本案卷宗及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已了解了本案案情,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虽经二次补侦,但依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详细查阅案卷、了解本案案情,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

  1、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与本案受害人陈某某第二次发生争执系谁先发起?陈某某在第二次发生争执时是否携带凶器?是否使用过?(此部分证据可证明受害人陈某某是否具有伤害或者杀害丁某某的主观故意,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限防卫)

  2、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使用的为何凶器?该凶器从何而来?丁某某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的该凶器?有无直接证据可证明?(此部分证据可证明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3、如果陈某某身上的伤口系丁某某所为,为何侦查机关不问清楚丁某某当时为何朝陈某某身上的以上部位捅刺?而不是往其他更重要的部位捅刺?随后丁某某为何朝厂门内快速逃跑?丁某某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怎样的?追赶丁某某的陈某某是否持有凶器?(此部分证据可进一步证明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无限防卫)

  4、为何侦查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称:“创角一锐一钝”?且为分析意见,而非鉴定意见?鉴定人为何无鉴定资质?(此部分证据可证明侦查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果与本案案情是否矛盾,且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证人丁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此部分证据可证明该案事实不清)

  6、该案中无受害人陈某某的抢救及治疗记录,丁某某对陈某某造成的直接伤害为何?陈某某的直接死因为何?

  7、丁某某为何朝陈某某“肚子以下”部位捅刺?刺完两次后在陈某某仍揪住其殴打不止的前提下,丁某某为何不再刺了?为何挣脱陈某某的殴打后丁某某马上就跑,而且是朝“厂里面”跑。

  以上疑点充分说明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仅依据现有证据实难对本案予以准确定案。

  二、被害人陈某某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丁某某刺伤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理论认为: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在本案中,..................................

  以上可以看出,双方发生第二次冲突的起因是陈某某对丁某某实施不法侵害在先,丁某某在无法躲避又自知敌不过陈某某的情况下,为了挣脱陈某某的殴打,阻却陈某某对其造成的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正当防卫”措施。其主观本意是阻止陈某某对其的不法伤害,这也正是为何丁某某捅刺陈某某的部位均在“肚子以下”,虽然最终发生了丁某某始料未及的“陈某某死亡”的结果,但这并不影响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三、本案中丁某某的行为与我国《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加吻合。

  (一)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主观要件方面的剖析。

  1、丁某某无犯罪预备

  本案中,.....................................。

  2、丁某某无故意伤害陈某某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

  3、丁某某对捅刺陈某某致其死亡在主观心理上是“过失”。

  如前所述,实施“防卫过当”行为人在主观罪过上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如果行为人明知该打击措施会造成被打击对象出现重大伤亡,对被打击对象可能出现重大伤亡在其主观上持有的是一种希望或放任的心态,最终造成被打击对象出现了重大伤亡,则其涉嫌故意犯罪无疑。相反,若行为人不明知(只需不确定)该打击措施会造成被打击对象出现重大伤亡,对被打击对象可能出现重大伤亡在其主观上是一种不希望、不放任或排斥的心态,虽然造成了被打击对象出现了重大伤亡,但应以过失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在其主观上系“过失”。

  其次,..........可能出现重大伤亡在其主观上是一种不希望、不放任或排斥的心态。

  ..................................................。

  综上,丁某某对陈某某的死亡在其主观上是“过失”造成的,结合其不可能知道大腿动脉的位置,且.............,故在其主观上系“过失”应确定无疑。

  (二)对本案客观要件方面的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具体到本案中:

  1、..................................;

  2、丁某某...................................“肚子以下”部位的“过失”行为。

  3、不料捅到了...................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观本案案情,结合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行为与我国《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加吻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更为合理。

  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存在诸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被害人陈某某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如前所述,陈.........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2、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如前所述,陈..............,但这并不影响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3、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该案由于案发至今已经................暂且不说其此番措辞准确与否,单是这种坦白的态度就应当得到肯定。之后又一五一十的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诸多案件细节。

  4、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五、纵观本案始末,建议对丁某某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谅解书中,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纵观本案始末,辩护人建议对丁某某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望合议庭能予以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我们:“‘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社会和谐’”。辩护人希望法庭能给丁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丁某某的家庭一个机会,让其怀着感恩之心日后积极回报社会。在体现法律威严、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亦能营造出一份社会和谐与安定,这无疑是“法律”和我们“法律工作者”带给社会的一份福祉。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成华锋律师

  2017年6月12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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