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轿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一名被害人轻伤。案发后,张某未离开事故现场,但指使其妻曹某冒名顶替充当肇事者。当晚,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具有无证驾驶、自首、立功、赔偿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擅自离开现场,将会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事故责任难以查清的不利后果,因此,逃逸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般而言,逃逸的直接表现是逃离现场。然而,在实践中,逃逸的形式多样,法律法规难以穷尽列举。
从词义上看,逃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逃逸是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广义的逃逸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包括在现场躲藏、在现场但谎称不是肇事者或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隐瞒肇事者的身份、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张某指使其妻冒名顶替,符合逃逸需要具备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征,其是否滞留现场,不影响逃逸的认定。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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