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忘带零钱,遇到“暖男”帮忙支付车费,这应该是一个低配版的英雄救美故事。女乘客深表感激,和男子一路畅聊,觉得相见恨晚,最后直接跟着男子回了家。谁知“好心人”竟是戴着伪善面具的劫匪,两人发生关系后,男子借故将女子骗上山,持刀抢走子的钱财并划伤了她。
文
女子遇暖男帮付车费后被劫财骗色
小晴(化名)是丽水青田人,今年8月1日下午,小晴坐公交车从青田县温溪村上车,但是她身上没有零钱,本来想找身边的男子换5块钱零钱坐车,谁知道邻座的男子很大方,直接拿出5元钱帮小晴支付了车费。
小晴觉得自己遇到了好心人,两人在车上畅聊起来,一路上两人有说有笑,甚是投缘,在公交车里交换了彼此的人生经历。小晴今年38岁,已婚,叶某今年40岁,离异之后一个人住,女儿交给前妻抚养。“我们遇见是一种缘分,希望可以发展成情人关系。”男子叶某今年40岁,他向小晴表白,最后还邀请小晴去他家里玩。来自叶某的表白和“邀请”别有用意,但小晴居然应允了。当天傍晚,小晴来到叶某家中,并与之发生了关系。
事后,叶某向小晴诉说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叶某说自己有些潦倒,婚姻失意,还被人在赌场里欠了很多钱。小晴听完很是同情,对这个才认识的男人泛起了圣母心,并答应晚上陪着叶某去山上赌场要债。犯罪嫌疑人叶某是温州鹿城区人,今年40岁。叶某交代,在公交车上偶遇小晴时,他就想把小晴带回家做情人“玩一下”。得逞后,叶某得寸进尺,想着自己所欠的赌债还不了,信用卡又到期了,就上演了上山讨债这一出戏,其实就是为了抢劫。
经调查:叶某抢得一条金项链、一部手机和现金150元以及一张银行卡。所幸的是,小晴告诉叶某的银行卡密码是错误的,卡内的钱并没有被取走。近日,叶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批捕。
抢劫罪如何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于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成敲许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妻子等亲属。不过,这些亲属必须在被动现场,可以成为行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对象。如果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抢劫。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是在当场取得财物而是限期交出财物,则不是本罪的胁迫。这时构成犯罪,应定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作为所导致。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程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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