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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7-09-25 14:42:10

阅读量:200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要不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呢?

  案例: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2月21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并非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那请问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要不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呢?

  法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解读:因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了与劳动的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要不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终止并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非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而终止劳动关系。

  陈锐锋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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