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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7-09-25 14:35:41

阅读量:290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裁判规则

  1.旅游合同生效后,出发前旅行社不告知景区已发生不可抗力之事实构成违约——林桂斌等诉中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行社出发前未告知游客不可抗力的事实构成违约。旅行社未完成主要旅游项目,原告损失范围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以游览为目的的辅助性费用,由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1)中中法民二终字第8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2.因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致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不构成不可抗力——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周进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致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不构成不可抗力。旅游合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条款并非无效格式合同条款,游客应当依约赔偿,旅行社对该业务损失是否发生不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福建审判参阅案例》2010年10月

  3.在旅游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遭遇台风,仅影响部分行程并未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丁婷婷、谢冬与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因遭遇台风,仅部分行程受到了影响,并未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的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履行的情况,酌定旅游公司退还部分款项。

  案号:(2016)苏民申405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29

  4.因不可抗力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汪军、张莉、张某、张浩、陈守平、张道阳、张传友、王兴珍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旅行前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者有权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案号:(2014)宁商终字第146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3-17

  5.旅游地政治局势恶化属于不可抗力,旅游合同因此无法履行的,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XX等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旅行地发生不可预见的政局恶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6)京02民终18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3-30

  6.旅行者主张长辈去世为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旅游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靳炎、谷菁菁与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者出行前因家中长辈去世而无法履行旅游合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8-02

  专家观点

  1.

  因客观因素致使旅游行程受到影响时,合同的解除、变更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1)影响旅游行程的客观因素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骚乱、罢工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也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二是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虽能履行,但会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的后果,则应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

  根据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下同)第一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致使包价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第二,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解除合同,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因此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实践中,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大多已经全部支付旅游费用,因此享有请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的权利,组团社应当从旅游费用中扣除已经提供服务的部分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3)合同的变更及其后果

  包价旅游合同通常包含多个阶段的旅游活动,而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有可能仅影响部分阶段的活动,在对合同作部分变更后,旅游合同其他部分依然可以继续履行。据此,本条规定了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在部分旅游者同意变更、部分旅游者不同意变更时,旅行社依法应当仅对同意变更行程的旅游者根据变更后的行程履行旅游合同,对于不同意变更的,则应当根据本条规定,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本条第二项关于费用增加、减少的处理上。因为变更旅游行程,可能会因此导致旅游费用的增减,按照本条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对于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4)安全、安置措施与相关费用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不仅可能影响旅游行程,而且还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即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主要考虑是,发生上述情形,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相关费用应主要由双方分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

  2.

  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无法参加旅游,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例如,2004年印度洋发生海啸后,给旅游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许多前往东南亚国家的旅游合同都被迫解除。

  (2)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等方式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宜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此,当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说明不可抗力对旅游行程的影响等情况,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例如,行程中某个约定游览的城市发生骚乱,旅行社可以采取更换游览地、延期游览或者取消对该城市的游览等方式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则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例如,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应在旅游费用中予以扣除。这里的“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此外,合同解除后,已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票退票手续费、签证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扣除。

  (4)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例如,因发生恐怖活动,旅行社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目的地A国变更为B国,由于去B国的距离更远且其物价水平更高,因此增加的交通、食宿、游览等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5)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因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例如,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者滞留事件,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可先由旅行社垫付。回程后,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中国人大网,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4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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