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牢记这15条,没签合同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7-12-31 01:00:02

阅读量:12469


  案例简介

  工资卡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2016年4月,因拖欠3个月工资,申某与所在公司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中,双方就申某最初入职时间产生分歧。某公司提供一份2014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欲证实申某自2014年5月入职。

  申某提交2009年4月至2016年1月银行代发工资交易明细,证实自2009年3月开始工作,但明细中无发放工资单位名称。某公司认可通过银行代发工资,但拒绝提交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司向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分析意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由于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证明属于用人单位管理,某公司开庭时既未提交职工名册证实与申某最初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也未提供通过银行向职工发放工资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庭审中某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可多次订立劳动合同,申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足以证实,其在该劳动合同订立前即在某公司工作。仲裁委最终认定申某自2009年3月至2016年4月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收走了,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赢得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牢记这15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来源:劳动午报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谭梦旖律师 牢记这15条,没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牢记这15条,没签合同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门卫在家吃饭发病死亡可申请工伤

  问: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门卫。按照公司的规定,门卫工作实行24小时制,每班为两人,中、晚餐均由当时在岗的人员自行轮流回家解决,但离岗者每次不得超过45分钟。三个月前的一天中午12点35分左右,我丈夫回家吃中饭,在吃饭时突发疾病。虽然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仍于27小时后死亡。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一再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丈夫是在家突发疾病的,并不具备应当视同工伤的所需要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

时间:2017-12-31 01:00

18709次阅读

牢记这15条,没签合同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如果觉得“48小时”不道德,多久道德?

来源:法务之家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9月6日《新快报》)。深圳这名女工和家属的遭遇,并非个案。此前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过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确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换言之,如果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则不能算工伤。因此,有必要厘清认识,统一裁判标准。不少人认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缺乏

时间:2017-12-31 01:00

1394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