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李某,受了工伤,在医院治疗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过了一段时间,他的身体稍微好了一点,但是并没有完全好。于是,他继续在家里歇着,这叫停工留薪期。后来他已经可以出去,到处转悠,没问题了。李某喜欢集邮,有一天就去集邮市场。集邮市场上有很多人在摆地摊卖邮票。他走到一个地摊前,看到一本非常漂亮的集邮册。他看了一会儿,发现这本集邮册里有很多他非常喜欢、价值也很高的邮票,但是他兜里的钱很少。他抬头一看,集邮册的摊主恰好这个时候没太在意这个摊,正和旁边的那个摊主下象棋呢。李某一看两人下棋聚精会神,没有注意他,就把这本集邮册夹在腋下跑了。眼看就要跑出集邮市场了,旁边的另外一个摊主看见了,就跟那个摊主说:“那个人偷了你一本集邮册,都快跑到门口了,你还不去追他?”那个摊主追上了李某,然后报了警。经过物价部门核准,李某偷的这本集邮册价值2万多元。最后经过法院审判,判了李某有期徒刑。李某所在的企业一看李某被判了有期徒刑,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结果李某不同意,说:“我是工伤啊,是八级伤残,你们怎么能解除我的合同啊?”那么,企业能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员工是工伤,还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员工没有过错,企业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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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
问: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门卫。按照公司的规定,门卫工作实行24小时制,每班为两人,中、晚餐均由当时在岗的人员自行轮流回家解决,但离岗者每次不得超过45分钟。三个月前的一天中午12点35分左右,我丈夫回家吃中饭,在吃饭时突发疾病。虽然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仍于27小时后死亡。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一再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丈夫是在家突发疾病的,并不具备应当视同工伤的所需要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
来源:法务之家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9月6日《新快报》)。深圳这名女工和家属的遭遇,并非个案。此前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过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确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换言之,如果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则不能算工伤。因此,有必要厘清认识,统一裁判标准。不少人认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缺乏
同事之间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是理所应当的。可是,由于帮忙出现问题后如何划分责任、怎样理赔是必须弄清楚的。
胡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