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绕路上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一男子上班途中绕开平日行走路线,选择尚未开通的道路行走,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经人社局认定系工伤。对此,该男子所在单位表示不服,认为事发当日该男子是绕路上班不算工伤,故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涉案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曹某是一家化工公司的锅炉工,租住在一小区,单位所在地位于某镇。
2011年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途经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2012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
曹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他通常的上班路线上,也非合理路线。
对此,人社局回应,曹某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要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是否完全开通,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故维持工伤认定。曹某所在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曹某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其暂住地和单位住所地之间,属于曹某上班的合理路线内,时间亦属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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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亲属在泉州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留下孤儿寡女孤苦伶仃,通常情况下会毫无疑问的在泉州地区提起诉讼
案例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09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12年7月10
导读:经常见到交通警察一个人处理违章并当场开据罚单,而且也没有制作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直接到银行交钱就成了。 这种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那交警这种做法对吗? 裁判要旨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
2015年3月13日,公安民警在对人和宾馆例行检查时,发现官某乐、官某峰、吴某(吴某为未成年人)三人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遂将三人控制。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