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且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与刑法典所体现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尽合理的,其理由是:
1.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犯罪,是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实施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性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自制力低。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个人主客观原因,但更是不良文化影响、教育制度缺陷以及社会其他消极因素综合作用力的结果。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外界客观因素影响。因此应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来教育未成年人,而不是通过对其从重处罚来改造和预防犯罪。
2.从设置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设置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经过惩罚,仍不知悔改反复实施犯罪的人。累犯的范围应宽严适度。过于狭小,则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反之,过于宽泛,一方面使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再犯者遭受了不应有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不利于集中资源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者。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未必较大。因此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从重处罚”不是设置累犯制度的本意。
3.教育刑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的基本取向。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几乎采取了一致的做法:大大弱化刑罚的报应功能,以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为基本理念,重视刑罚的个别化和保安处分,不定期刑的适用,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来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已优于社会其他利益,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为了社会今后长远的、更大的利益。当刑罚以此为价值取向时,关注的焦点就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减少犯罪。相对成年人而言,各国都变通了实体和程序法律。[7]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司法上的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采取以教育手段为主导的多种途径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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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捕前租住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
去年9月初,行为人牛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富家女张某,并互生好感,不久二人便同居生活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税? 2、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3、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