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万某,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2、婚生儿子万某甲扬由原告抚养。
3、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2月14日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便在一起生活,于同年2013年12月22日生下儿子万某甲。2014年9月30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极其缺乏家庭责任感、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家庭暴力。在2015年1月1日,原告因某某纠纷被被告及其家人暴打并赶出家门,至使原告头部多处肿痛,全身乌青。被赶回娘家后至今都处于分居状态,在分居期间被告从未联系过原告,也未曾来探望过儿子。对于被告的冷漠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原告已心灰意冷,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已分居一年多,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万某甲从出生至2014年6月一直随母亲在被告家居住,2014年6月之后都随母亲和外婆一起居住,由母亲和外婆一起抚养。在此期间被告也从未关心和探望过儿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完全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 致
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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