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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一律不予理赔吗?

发布时间:2017-09-22 10:31:36

阅读量:184

  驾驶执照,是驾驶人具备驾驶技能的书面证明,一般而言,没有考取驾驶证仍驾驶车辆,与驾驶证没有及时申请换领期间驾驶车辆,在法律上均视为无证驾驶,但该两种情形所对应的危险程度不尽相同,对于持过期驾照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一律拒绝理赔?请看以下案例:(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

  2012年2月,陈明亮驾驶一辆小客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自行车车主刘能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明亮违反让行规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明亮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陈明亮的驾驶证已经过期失效为由拒绝理赔。陈明亮的驾驶证于2012年1月到期,2012年3月,经陈明亮申请,交警部门向其颁发了新的驾驶证,驾驶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始于2012年1月。陈明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多次遭拒后,只能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庭审

  驾照处于脱审状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明亮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其已经丧失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须经申领换证后方可继续驾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判决驳回陈明亮要求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

  陈明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原有的驾驶证虽然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超过有效期,但逾期仅仅一个月,且未被公安机关吊销,仅属于脱审状态,而驾驶证脱审并不必然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因此驾照脱审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明亮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原因,并不是其驾驶证过期,而是其违反机动车让行规定,且上诉人换领的新驾驶证与其原有的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有中断,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追认陈明亮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处在有效期内,因此应认定陈明亮在当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诉人事发时无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遂依法改判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无证驾驶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概念,依据通常理解,凡是驾驶过程中驾驶员无法随身携带并出示驾驶证的情况均可以视为无证驾驶,包括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遗失、毁灭、存放在他处,以及过期未换领新证等情形,但上述各种情形无论从性质还是危险程度上都有所区别,在驾驶员驾驶能力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本案陈明亮的驾驶证仅处于脱审状态,这与从未考取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技能就开车上路的“马路杀手”就其危险性质而言仍有本质区别。

  不过,需提醒车主的是,假如投保时,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等情形列为免赔范围,一旦出现上述情况,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理赔的。因此对于车主来说,要定期留意驾照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换证。

  来源 / 黔微普法(gzqwpf)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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