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手续简便,但利息较高,因此俗称高利贷。
目前,我国对高利贷有不同的定义。通常我们所说的高利贷,是指贷款利率高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的贷款。对于高利贷,我国规定,对于所发生的贷款资金,贷款利率如果高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将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是未高出的部分,还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三大特点
1、利率高
2、剥削重
3、非生产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能还得起贷款的只是幸运的一小部分人,大多数的人,一旦走上借高利贷的这条路子,就无法回头了,不光毁了自己的生活,甚至还能会将全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陷入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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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 ,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离婚、再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再婚家庭越来越多。而再婚家庭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或再婚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亲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 案例一:半路夫妻能否继承婚前财产 邵某是省会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邵某邦和一女邵某玲。2004年,邵某的爱人在外出游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当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07年,经他人介绍,邵某认识了丧偶独居的林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搬
我爷爷奶奶的房子,父亲已同意,姐妹没意见,凭什么不给我登记?还有没有天理?孙子不能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似乎违背常理。那么,到底有没有理?先把事情捋一捋。 案情简介: 赵爷爷,男,1903年12月21日生,马奶奶,女,1910年2月12日生,双方系夫妻关系,赵爷爷与马奶奶生有一子赵父(1938、2、14日生)。赵父与冯母(1939、11、12日生)于195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二女,长子赵某良、长女赵某勤、次女赵某云。赵爷爷、马奶奶原有一套私房,坐落于原无锡市小田岸15号
“铛!”法锤敲响。,“本庭宣判: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