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涉嫌绑架罪(未遂)被刑拘
辩护人认为构成犯罪预备
人民法院以绑架罪(预备)减轻处罚
嵇×,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04年×月×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月×日被依法逮捕。检察院于2005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嵇×在2004年×月份,伙同郑××(另案处理)预谋绑架李××后勒索财物。后被告人嵇×又找来李×合伙作案。同年×月,被告人嵇×经过踩点后,租下××地方的房屋,并由李×负责监视李××夫妇的出入情况。期间,被告人嵇×又在××地方租下房屋准备绑架后关押李××,并准备了刀具、假手枪、电棍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多次跟踪和监视李××和踩点探路,预谋在×月份对李××实施绑架。×月×日,李××夫妇获悉此事后立即报案。被告人嵇×于同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夫妇的陈述,同案犯郑××的供述,知情人陈××、施××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照片,抓获证明,被告人的陈述。
左少善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认真阅读了相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嵇×。左律师了解案情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绑架罪,但应该是绑架预备而非绑架未遂。在法庭审理阶段,左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嵇×构成绑架未遂是不正确的,其行为只是犯罪预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学理上,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包括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学理上,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顿下来(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依法查明的情况,被告人嵇×在2004年×月×日与李×、郑××密谋绑架李××夫妇,从2004年×月×日起直到2004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前,一直在跟踪李××夫妇,为实行绑架选择作案地点,租房及购买作案工具,被告人嵇×、李×并没有着手实施绑架的行为,其行为特征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应界定为犯罪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被告人嵇×属于刑法规定的预备犯,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未遂。
综上意见,鉴于被告人嵇×预备犯罪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社会危害,行为轻微,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人民法院采纳了左少善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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