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为贼指路也犯罪?这么做还就真的违法了!

发布时间:2017-09-21 16:45:50

阅读量:221

  案例一

  一时贪念获刑罚 终生悔恨不值得

  王某与李某是同事,私交甚好。王某因近日手头紧,又不好和家人张嘴,在一天上班时发现李某的挎包放在更衣室柜子中,王某见柜门没有锁且更衣室内无人,又想到自己前几天曾和李某一起取钱,知道李某的银行卡密码,贪念顿生,遂打开李某的挎包拿出其银行卡并从中取出现金3000元,后又将银行卡偷偷放回李某包内。隔天,李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卡内被取走现金,经询问家人均称没有取过钱,李某遂报警。王某知道李某报警后,心中害怕且十分后悔,就向李某坦诚了一切并将3000元钱退还给了李某,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近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

  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二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本案中王某因一时贪念,盗窃他人卡内3000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其之后将3000元退回的行为只是盗窃既遂之后的积极退脏行为,只是从轻处理的情节,但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另外,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也可对其从轻处罚。虽然最后王某获刑不重,但给我们的警示是深刻的,人往往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一时贪念而做出让自己悔恨终生的事,与其之后尽力弥补,不如当时能把持住自己。

  案例二

  碍于情面讲义气 为贼指路也犯罪

  李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友,一天,李某来到王某家玩时,称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偷点钱花花,但不知谁是有钱的主。王某出于哥儿义气,想也没想,便告诉李某说刚刚回来时看到家门口商店的老板蔡某收到了货款,现在银行已经下班,这钱肯定是带回家了,蔡某的妻子和孩子回娘家了,只有蔡某一人在家,应该容易得手。李某当即认同。第二天凌晨,李某到蔡某家盗窃2万元,并提出要分给王某5千,王某没有接受。近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而没有分到一分钱的王某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的,互相配合,结成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知道自己是同别人一起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而与事后是否没有分得赃款或得到其他任何好处无关。

  就本案而言,王某和李某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客观上,王某虽然只提供了盗窃的对象,但其行为和李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正是有了王某的指示与帮助,李某才能顺利的完成盗窃,两者行为的共同结合,导致了犯罪的最终实施;主观上李某和王某具有实施盗窃的共同故意,当李某提出盗窃这一犯罪意图时,王某既给其提供了对象,彼此对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认识和目的,因此虽然王某没有直接入室盗窃,且事后没有分得赃款,但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案例三

  不问来源买赃车、推定“明知”亦获刑

  2010年7月,老吴接到久未谋面朋友陈某的电话,陈某电话中告诉老吴其手头一台旧挖掘机,因为想投资其他生意资金不够,想把这台挖掘机卖给老吴。老吴看过挖掘机后有意买下来,便向陈某要挖掘机的证件手续,陈某谎称挖掘机是别人顶账顶给自己的也没有手续,如果老吴想买四万块钱就可以成交,老吴心中怀疑这台挖掘机可能来路不正,但转念一想这台挖掘机少说也值二十万,这么便宜买过来再转手一卖能赚不少,就将挖掘机买下了。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老吴购买的挖掘机为陈某诈骗的赃物,法院以诈骗罪对陈某做出有罪判决后,老吴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对于机动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进行买卖、介绍买卖、用于抵债等行为的,应当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

  就本案而言,陈某因诈骗他人挖掘机已经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刑法,老吴购买的挖掘机为陈某诈骗罪所得,并且老吴因贪图一时的便宜,在没有证件手续的情况下进来了购买,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且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人民币25万元,老吴以四万元购得该台挖掘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认定老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大家应当吸取老吴的教训,在购买机动车辆时一定要在正规的交易场所,确保机动车证件手续健全。

  来源:密云检察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杨莺律师 为贼指路也犯罪?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为贼指路也犯罪?这么做还就真的违法了!

从一案看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壮伟犯贩卖

时间:2017-09-21 16:46

374次阅读

为贼指路也犯罪?这么做还就真的违法了!

注意!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预售登记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可以

时间:2017-09-21 16:45

255次阅读

为贼指路也犯罪?这么做还就真的违法了!

出借承兑汇票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李某系某单位销售人员,负责本单位货物销售、货款催收等工作。2013年12月初,李某收到某公司给其单位开具的一张1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交回公司,私自

时间:2017-09-21 16:52

220次阅读

为贼指路也犯罪?这么做还就真的违法了!

申报财产还能拣个便宜的报?被执行人虚报财

买东西可以挑便宜的买,面对法院开出的报告财产令,也能挑个不值钱的上报吗?近日,园区法院对虚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钱某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措施。 钱某是一

时间:2017-09-21 16:51

249次阅读

为贼指路也犯罪?这么做还就真的违法了!

假称以微信付款趁人不备带着香烟逃跑构成诈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大兴区。2015年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9日因

时间:2017-09-21 16:51

26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