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丈夫让妻子冒充驾驶员留在现场接受处理,事发后因形迹败露,两人均获刑罚。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王某驾驶一部小轿车载着妻子李某行驶时,与对向直行的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老周、乘客小林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老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小林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王某因驾驶证扣分累计积分超过12分、驾驶证已被暂扣,害怕保险公司拒赔,遂让其妻子李某冒充驾驶员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处理,王某本人则躲避于事故现场附近。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事故发生时系王某本人驾驶车辆,故要求王某、李某到公安机关陈述案件经过,王某、李某到案后对各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交警部门查实,摩托车驾驶员老周存在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等过错情节。综合王某和老周的过错行为,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老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小林不负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由李某顶替其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本起事故造成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应以包庇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认为,其在现场让李某“顶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即使让他人现场“顶包”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逸情节”,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与自身过错程度不适当,请求法院按照该起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老周承担至少同等以上责任,对王某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系无驾驶资格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作假证明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李某向法院预缴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某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张显春介绍说,本案中,王某在驾驶证累计扣分超过12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虽然形式上有驾驶证,但此情形已经表明其驾驶资格受到了法定限制,在此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王某叫妻子李某顶替作为驾驶员在现场接受处理,并躲避到现场附近,主要系王某在庭审中自认的因害怕承担大额赔偿,故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王某系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为对方当事人老周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故最终减轻了王某的责任,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由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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