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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得了重病,妻子张女士却抛下病中的丈夫“失踪”了,但得知丈夫病故后却要求继承丈夫的房产。10月24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张女士构成遗弃被继承人行为,丧失继承权。
2008年4月,张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带着孩子来兰州打工。2009年10月,经人介绍张女士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带着孩子与刘某共同生活。2011年2月,刘某体检查出肝癌晚期,遂住院接受治疗。刘某住院期间,张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以回老家为由带着女儿离开后音讯全无。躺在病榻上的刘某给妻子打电话时发现号码变成了空号,打给岳父母,对方答复张女士没有回老家。刘某膝下无子,在患病期间由两个兄妹照顾。2011年8月,刘某去世。两个月后,张女士却出现了,她回来的目的是要得到刘某的遗产。刘某的兄妹认为,张女士抛弃生病的刘某不顾,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就没有权利来分割遗产。双方为此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12月,张女士向城关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留下的一套73平方米房屋及存款。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应该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虽然张女士是刘某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张女士弃病中丈夫于不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也就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法院认为张女士已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判决房屋归刘某的两兄妹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2产权。一审宣判后,张女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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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前年,陈爷爷的老伴因疾病去世了。老伴去世后,陈爷爷郁郁寡欢,生活总觉得了少了点什么。近一年来,陈爷爷觉得自己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陈爷爷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栋房产平均分给自己的一儿一女,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 但是,自从陈爷爷立下了遗嘱之后,陈爷爷的儿子对陈爷爷就没有以往那么上心了,经常一两个月才去看一次陈爷爷,平时也没怎么打电话给陈爷爷,对陈爷爷的生活起居毫无过问。对此,陈爷爷很是心寒,几次三番陈爷爷都对贴心的女儿说,要把自己所
【导读】: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公司法理论和学理上,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根据规则,一个国家有宪法,一个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在理论上章程是最重要的规则。那么,股东就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究竟是股东投资协议说了算,还是公司章程说了算?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离婚、再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再婚家庭越来越多。而再婚家庭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或再婚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亲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 案例一:半路夫妻能否继承婚前财产 邵某是省会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邵某邦和一女邵某玲。2004年,邵某的爱人在外出游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当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07年,经他人介绍,邵某认识了丧偶独居的林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搬
孟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即孟某二、孟某三、孟某四。被告孟某一系孟某二等人同父异母的兄弟。1988年12月16日,1993年2月13日张某、孟某先后病故,二人未留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