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撞家长互殴
警网讯,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内江东兴公安”通报了内江万达广场一楼海洋球馆内发生的一起纠纷。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万达广场一楼海洋球馆内,李某某因蒋某某将自己的小孩撞倒而与之发生口角,继而李某某与蒋某某同行人员曾某、尤某发生抓扯,蒋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阻碍民警现场执法。期间,尤某的朋友卿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目前,违法行为人蒋某某、卿某某已被该局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你们这属于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某某因蒋某某将自己的小孩撞倒而与之发生口角,继而李某某与蒋某某同行人员曾某、尤某发生抓扯,蒋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阻碍民警现场执法。这次互殴事件没有严重后果,所以仅仅使用了《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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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