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21 14:06:37

阅读量:24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案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五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根据省五建与铠达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省五建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解除,但省五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涉案工程中。因此,一审认定省五建对于涉案工程中其施工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铠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

  2、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沈阳万路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妙味食品有限公司、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766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路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中有9处房屋于2004年、2005年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其余房屋未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未取得房产证。《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是2003年9月到2005年12月,《土方施工合同书》约定的工程期限是2003年3月3日到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对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已经竣工的,按照竣工时间计算,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计算。因此,万路公司起诉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万路公司在本案主张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万路公司提出本案还存在一个至今未开工的“二期工程”,故工程一直未竣工的主张,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建设工程的,万路公司对没有实际施工的建筑物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37辑)。

  3、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个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配套建设公司与水利管理局的合同签订在先,与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后,左坤鹏等24人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所购房产并未交付,也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将房产出售给左坤鹏等24人的行为,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作为购房人的权利。此外,荥阳一建虽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占有部分房产,但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它通过与配套建设公司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只是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所享有的权利。此外,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荥阳一建和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1、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附:案情简介(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3辑。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一起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附:案情简介

  (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8页。

  3、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即使工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的转让存在过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附:案情简介

  (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非因承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附:审判指导

  (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

  来源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管宝林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

婚前财产如何签才有效

爱情来时海誓山盟都尽是爱,爱情去时狭路相逢仍不识君,我愿你的婚姻是因为爱情,也希望你的爱情都有保障,婚前协议只为你

时间:2017-09-21 14:09

134次阅读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核心内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等。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

时间:2017-11-22 14:17

18531次阅读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

齐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预售的商品房一套,房款96万元已付,交房时间

时间:2017-09-21 13:58

154次阅读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耍赖不给钱,咋办?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经常会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受害人躺在医院里无钱治病,几次三番找肇事人要求支付医疗费,肇事者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若是找交警吧,这是民事纠纷,交警也不会把人抓来,强行让

时间:2017-09-21 14:07

165次阅读

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

快递小哥追尾劳斯莱斯,抱头大哭……

  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肇事司机吗?  11月5日,贵州毕节一位快递小哥在城区麻园转盘处追尾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快递小哥当场被吓哭。事故中的劳斯莱斯为古斯特车型,其指导价为419-666万元,看起来损坏不大,但是漆面刮花了补漆需要几万块,而三轮车一般都是没保险的。最后,经过交警的协调处理,该快递网点与劳斯莱斯车主达成协议,赔偿劳斯莱斯车主30000元。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并不限于肇事者,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被告可以是谁

时间:2017-11-22 14:17

17732次阅读